由于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和产品数量众多,为保证下一步工作准确和顺利进行,并充分考虑整个采购周期内的成交产品配送能满足临床的需要,经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日程安排及时间有所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配送商补充事宜,具体如下:
1、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配送商数量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配送商,但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配送商数量;
2、供应商愿意转让自行配送权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其自行配送权转让给其它配送商;
3、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可以在本通知限定时间内一次性进行配送商的补充,且配送期限需满足本次项目采购周期。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在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配送商;
4、所需资料:申请表(详见附件)和配送商资格证明文件,配送商所需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采购文件资格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的相关要求;
5、资料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下午17:00时,不接受邮寄方式递交。
二、延长申报文件有效期,具体如下:
为配合本次配送商补充工作,并充分做好下一步准备工作,各供应商递交的所有申报文件有效期作相应延长。请有异议的供应商在2012年10月19日(星期五)下午17:00时之前提交书面不同意见,如在此日期前未提交相应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申报有效期延长,供应商须按照申报文件履行相关义务。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