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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全区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支公司基本条件及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8/30
摘要: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全区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支公司基本条件及要求的公告 宁夏 2011/8/30
为了进一步推进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规范配送企业总公司及分支公司的配送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工作方案》,函请你中心按照规定公布以下配送企业分支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及医用耗材仓储配送要求的条件(专用库房、车辆和医药专业人员),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配送企业新的分支公司,必须为2011年7月31日前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公司。
      四、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送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开票。配送企业的分支公司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单独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配送业务。
      六、配送企业的分支公司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参加县级配送区域的投标及双向选择谈判。
      七、配送企业的分支公司必须经自治区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资质审核组现场核查合格,方可按照规定参加总公司的配送工作。未经现场核查或核查不合格的分支公司,不得纳入配送范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