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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规范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候选产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6/30
摘要: 南通关于规范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候选产品的通知 江苏 2012/6/30
    通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11年南通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阶段工作已结束,各单位与生产经营企业已签订了购销合同,进入了实际采购使用阶段。为规范采购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候选产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完善采购流程,制定考核细则。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购销合同,规范采购使用行为,不得标外采购。
二、各单位在购买中标候选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时必须向生产经营企业或配送企业索取审核企业和产品证照,建档备查。按照临床实际使用和库存情况,分批向签订合同的企业购买中标候选产品。配送时应要求配送企业按中标价开具发票,票货同行,并将采购发票送药招办审核。
三、各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不得再购买标外的产品,须向经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购买中标候选产品,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不得拒绝供货。合同签订前采购的产品原则上6月底必须使用完,未使用完的要办理退货手续。
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采购是指投标截止日后首次在国内取得产品生产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新产品。备案采购品种应经过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填写备案申请表并阐明申请理由,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药招办。经市药招办组织专家评审获准后方可采购,采购发票应送药招办审核。备案采购品种只能供本单位使用,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需使用,应另行申请备案。
五、中标人委托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和添加配送企业。如确需更改,应阐明更改和添加理由,书面提出申请报市药招办,经讨论同意后,在江苏庄讯招投标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网站公布,医疗机构应向更改后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
六、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结果执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每半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内产品计划量不足的,可以向原中标人或配送企业追加采购。在执行中,如遇企业不履行合同,不执行标书规定等情况的,应书面报市药招办,市药招办将对生产经营企业或配送企业进行“诚信”考核。执行期间如遇省卫生厅对部分医用耗材进行招标,市标中的省招标品种按省有关要求执行。
七、各单位在使用中标候选产品时,应按物价部门的定价办法进行作价销售。
八、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结果的贯彻执行情况药招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作出通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提请有权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