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2013年广州军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的企业进行遴选,特邀请合格的企业参加。
一、采购主体:
广州军区(含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和海南五省)31家医疗机构及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见采购人名录)。
二、药品配送范围:
除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不宜招标的生物制品中的疫苗、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的保健药品、中药饮片、包装材质为pvc的大输液等品种外,各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属于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不列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配送范围。
三、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2)参加广州、武汉两地配送遴选的企业,2012年度销售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纳税表为准);参加其余地区配送遴选的企业,2012年度销售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纳税表为准)。如企业更名,可根据变更前后的纳税表累计。
(3)报名广州地区的配送企业必须承诺免费为军区代储紧急用药品。报名其他地区的配送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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