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根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关于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配送企业报名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3]6号)、《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区域进行核实确认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3〕3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6月10日受理了部分配送企业变更配送区域的申请,经自治区药采办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
请各生产企业依据审核结果,合理选择配送企业,确保医用耗材的及时、足量供应。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