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经营企业,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我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于2013年6月中旬启动以来,在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药采办)、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已有130家生产企业、170家经营企业、172家医疗机构开展了网上采购工作,累计采购金额1379.73万元,入库484.77万元,保证了临床使用需求。但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还存在着医疗机构网采率不高、配送不能实现全覆盖、产品短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确保网上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入围医用耗材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
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医用耗材入围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作为产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承诺,各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要对不落实合同承诺,不按规定及时保障入围产品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任何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的处罚。
配送范围尚未覆盖全区的生产企业,务必于10月31日前选择直接配送或与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建立健全本企业入围产品的配送体系,确保入围产品能够及时配送到自治区有使用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入围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实行区域内城乡统一联动配送方式,即配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企业,必须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责任。同一种挂网产品在一个盟市选择配送企业不得超过5家” 的有关规定,入围生产企业要及时增加委托配送企业,并实时监控本企业入围产品在各地的配送到位情况。对不能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及时配送的企业,或配送企业拒绝承担配送任务的,入围生产企业凭《配送关系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二)和《配送关系解除协议书》(见附件三)和本企业正式公函,向配送企业所承担配送任务的盟市药采办递交申请解除配送关系,同时递交新的委托配送协议书,各盟市药采办审批后在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及时予以变更,但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一个产品在一个地区配送关系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5次。
对于不切实履行承诺,附加额外条件、拒绝供应或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企业或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盟市药采办反映,盟市药采办要定期将配送违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采中心,并建立健全配送考核机制。
三、加强医用耗材网上监督管理
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做好各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操作的师资培训工作,确保参与者均能熟练使用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操作系统;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采购人员的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供应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指定专人做好医用耗材采购订单的网上编制、下达、确认、供应、配送和入库工作,确保急救产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耗材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送到。
自治区药采中心和各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结果,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自治区挂网产品,必须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不得进行网外采购。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各盟市药采办要对本辖区尚未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并于10月31日前,将未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采中心。
四、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监督检查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网上采购,采购品种由医疗卫生机构药械管理委员会集体确定,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不得高于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挂网价格。对于采购目录中无入围的产品,如确系临床常用且必需的产品,各地可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医用耗材拟入围外产品需求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内卫药字〔2012〕1395号)规定和程序,将相关资料于11月15日前以盟市为单位上报自治区药采中心。
各旗县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动态监管、定期通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盟市药采办要建立长效督导机制,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对于不予配送或配送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经核实生产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除作不良记录外,还要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公开曝光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对于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督促生产企业按照配送协议,追究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及时解除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联系人:李伟奇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电子邮箱:nmgyyhccg@163.com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医用耗材拟入围外产品需求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内卫药字【2012】1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