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资料审核和限价制定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示。投标人可登录“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lnhccg.com.cn),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招标平台”,点击左侧“公示信息管理”菜单,查看全部投标人的企业信息审核、器械信息审核及器械限价公示信息;投标人还可点击“招标投标管理”菜单,查看本企业资质及器械的详细审核信息。
本次限价制定严格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进行:
1、按照相关省中标价的平均值、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及我省各市、各省直医疗机构最近一次中标价中的低值设定。
2、同厂家、同一品种、同规格(不同型号)不区分限价。
3、根据以上原则无法确定限价的品种,组织专家议定限价。
上文中“相关省”指河南、浙江、湖南、甘肃四省。“各省直医疗机构”是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限价为“0”的,是根据上述限价依据均无法得出限价的,将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专家议定限价。
如果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以递交《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诉函》必须为原件,不接受传真或邮寄的材料。
投标人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资料有疑义,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递交《申诉函》应采取以下方式:
1.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请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2.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接收《申诉函》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至2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双休日除外),逾期将不再受理;
接收《申诉函》的地点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六楼样品室。
联系电话:23447743,23447747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